问: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《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》的规定: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“A”,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。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。我司有一进口货物,商品编码涉及在内,货物5月15号已经发出,预计6月26-28日左右到港,请问我司的这批货物是否要按该公告实施进口商品检验?
答:您好,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《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》的规定: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“A”,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。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。如企业进口货物在调整范围内的,应以货物实际到港时间为准,请企业配合海关完成相关检验工作。